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03-09 14:14:2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政办函〔2009〕68 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建设,规范回迁楼建设行为和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旧村宅基地范围内,并严格控制其它用地使用。对确需使用周转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改造范围。经批准的周转地原则上只用于建设村民回迁楼。在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确定的基础上,各村要按规定要求抓紧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并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明确回迁楼建设规模和安置标准。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按照“一户、一宅、一证”的原则(即:一块宅基地、一个宅地证认定为一个确权户),制定本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回迁安置总面积。从今年起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回迁安置面积必须符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规定标准,每个确权户回迁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明确回迁楼认定程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表决通过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商辖区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回迁楼的占地位置、楼号、总套楼、总建筑面积,并标示在规划总平面图。同时出具正式公函,作为土地供应、配套费减免、产权登记的依据。经认定的回迁楼相关信息在石家庄建设网、石家庄房产网上公示。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认定回迁楼需提供以下相关备案文件: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回迁楼认定申请及辖区政府意见;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辖区政府和当地派出所确认的回迁安置户名单;
(四)经公示后的规划总平面图。 
四、明确回迁楼产权登记手续。回迁楼产权初始登记时,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及质量验收证明将回迁楼登记在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回迁楼转移登记时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认定公函和回迁安置户名单及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办理产权登记。二次上市交易时按现行政策等价值部分免缴相关税费。用于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后基本生活保障的经营性用房,整体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文执行期限为五年。 
本文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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