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03-09 11:07:04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规〔2011383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权限问题向省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
 
2002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明确规定:“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 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省政府《关于加快壮大中 心城市促进城市群快速发展的意见》(冀政〔2009115号),对城市周边地区管理问题也做了规定:“统筹管理中心城区和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县(市),为发 展壮大中心城市创造条件。市县同城的县、县城(城区)已经与主城区毗邻的县(市),要将全县(市)与中心城市市区统筹管理”。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各市、县要将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 区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统筹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依据规划要求,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统一规划管理。
二、严格规范规划行政审批管理权限
 
对于下列情况,市、县不得下放规划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市规划行政审批权不得下放到所辖区。如有必要,可由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规划行政审批的初审工 作;
 
(二)设市城市、县规划行政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到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 区、园区;
 
(三)设区市规划行政审批权不应下放到纳入设区市中心城市同城管理的县(市)。
 
三、切实提高规划审批管理效能
 
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符合《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有利 于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有利于促进城乡整体协调发展和统筹发展。各市、县在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时,在贯彻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同时,要大 力支持环首都、沿海等特定发展区域科学发展、率先发展,最大限度地为企业 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的服务,努力提高规划行政审批管理效率。
 
 
 
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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