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03-09 10:59:36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建质〔2007697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现将建设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 意见》(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按照《意见》的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发展要求,树立正确 的建设工作指导思想,合理安排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简称大型公建)的建设,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大型公建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建程序,有 关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公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发挥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按照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城市交通组织的需要和发展、节能、节地型建筑的要求,确定大型公建布局。 大型公建的布局要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按照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 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以及批准的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及建筑风格等城市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和建设。大型公建规划应执行批前公示及批 后公布制度,充分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提高投资的科学决策水平。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公建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 研究制定限额设计措施,加强对政府投资大型公建工程造价的控制,项目建 设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调整建设内容、标准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大型公建方案设计应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的项目方案确定的建筑功能、投资、规模及其他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城市规划条件。建筑设计方案实行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制定公正透明、科学可行、内容全面的方案评审办法。方案评审应对方案的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可实施性进行综合评价。评审专家名单和评审意见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方案评审的透明度。严格执行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加强对大型公建施工图设计贯彻强制性标准、保证 结构安全、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以及落实规划许可条件等内容的审查;确保大型公建设计质量。
 
五、加强大型公建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大型公建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 程序履行完有关手续,必须达到规定的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总投资 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完成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 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六、新建大型公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有 关规定,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和建设,积极推 动节能技术、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在大型公共建筑中的应用。建设单位要按照 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对设计方案进行建筑能耗核定,项目建成后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积极推动既有大型公建节能改造,结 合当地实际,抓好试点,制定规划,分步实施。
 
七、改进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建项目的实施方式,加强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改革政府投 资工程的建设管理模式。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要积极推行代建制,即 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等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的工期。同时,对大型公共建筑,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 管理机制,制定鼓励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代建单位控制等造价的激励政策。对 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违反建设程序、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等有 关规定的,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拨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责令其限期整 改。
 
八、加强对大型公建集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的监督检查。大型公建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安 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认真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经审查 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大型公建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 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大型公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发展改革、财政、建 设、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项目的批准手续、规划设计、建设内容、标准执行、成本控制、资金使用、功能效果、工程质量、建设程序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九、对2万平方米以下有中小型公共建筑,各地要参照《关于加强公共建 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精神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保障公共利益的公共安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主题词:大型公共建筑 建设管理 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 1 17 日印发
 
 
 



 
附件: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7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直辖市建委、规划 局(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 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大型公共建筑日益增多,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增强了为城市 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国家对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不断加强,逐步走 上法制化轨道。但当前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不顾国情和财力,热 衷于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 过多;一些建筑片面追求外形,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忽视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甚至存在安全隐 患。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 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建设指导思想
 
1 、从事建筑活动,尤其是进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坚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弘扬历史文化,反映时代特征,鼓励自 主创新。要确保建筑全寿命使用周期内的可靠与安全,注重投资效益、资源节 约和保护环境,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提高项目投资决策水平
 
2、坚持对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立项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和标准要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投资决策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内容全面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应当组织专家合理确定工程投资和其他重要技术、经济指标,精心做好 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



 
3、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建筑建设标准的编制,完善项目决策依据。总结国内外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经验,按照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要求,大型公 共建筑工程要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指标方面起到社会示范作用,并适时 修订完善标准。
 
4、严格执行已发布的建设标准。国家已发布的建设标准、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则,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加强 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和监管机制。
 
5、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6、加强对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有关主管部门要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管理,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 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得 突破。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并在设计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评选,增强评审与决策透明度
 
7、加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布局和设计的规划管理工作。大型公共建筑的布局要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大型公共建筑的方案设计必须符合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做好城市设计,并作 为建筑方案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大型公共建筑设计要重视保护和体现城市 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
8、鼓励建筑设计方案国内招标。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立足国内组织设计方案招标,避免盲目搞国际招标,组织国际招标的,必须执行我国的市场准入及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并给予国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
9、细化方案评审办法。要在现有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我国入世承诺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有关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明确方案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完善方案设计评选办法,确



保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10、明确方案设计的评选重点。方案设计的评选首先要考虑建筑使用功能等建筑内涵,还要考虑建筑外观与传统文化及周边环境的整体和谐。对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 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防止单 纯追求建筑外观形象的做法。
11、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责任。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其方案评审专家应由城市规划、建筑、结构、机电设 备、施工及建筑经济等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评委名单和评委意见应当向社 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方案评审的透明度。对于政府投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应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听取公众对设计方 案的意见。
12、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项目业主责任。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落实责任。当建设单位采用经专家评审否定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向主管部门和专家委员会说明理由。
13、加强方案评选后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方案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控制概算的需要。如果中标的设计方 案在初步设计时不能满足控制概算的需要,主管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重新选 定设计方案。
14、提高工程设计水平。设计单位要贯彻正确的建设指导思想,突出抓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提高原创设计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建设单位应鼓励不同的设计单位联合设计,集体创作,取长补 短。鼓励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进行优化设计,提高投资效益。
四、强化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展开
 
1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项目建成后应经建筑 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 工验收备案手续。
16、加强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及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要对政府 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 监督,对其中能耗高的要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要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各地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五、推进建设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17、不断改进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实施方式。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模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 给使用单位。同时,对大型公共建筑,也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 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鼓励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代建单位控制造价的激励政策。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
 
18、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参与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确保整个使用期 内的可靠与安全,确保室内环境质量,确保防御自然灾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 能力。
19、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违反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要追 究责任,依法处理。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成使用后,发展改革、财 政、建设、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资金



使用、功能效果、工程质量、建设程序等进行检查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并根据检查和评价发现的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20、加强对中小型公共建筑建设的管理。对于 2 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公共建筑,特别是社区中心、卫生所、小型图书馆等,各地要参照本意见精神, 切实加强对其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 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将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 实处,切实提高我国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7 1 9 日印发
 
 
校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郑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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