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03-09 10:54:42
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第55号令)、《河北省信息化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指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通信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智慧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网络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等)及运行维护。

第四条 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推进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建设的统筹规划、研究论证、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管理监督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资金,配合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需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

石家庄市智慧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产业公司)负责全市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为各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交换和共享服务。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扩建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按照我市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由智慧城市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一)每年8月,各部门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单位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和初步建设方案。

(二)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对各单位建设需求和方案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市智慧城市顶层设计规划要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纳入智慧城市统筹建设;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等。

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审核后,结合资金使用、项目性质、轻重缓急等相关情况,确定智慧城市下年度建设计划,上报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建设计划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再增加年度建设内容。执行中,需新追加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评估审核。

经审核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计划的项目,由智慧产业公司统一组织建设;由机关单位自建的信息化项目按原审批程序执行,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智慧产业公司根据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审定的智慧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具体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年度建设资金预算。编制方案费用纳入建设预算。

(四)建设方案及资金预算按照相关规定评审后,市智慧产业公司负责建设。

(五)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需国家、省相关部门验收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纳入建设预算。

第六条 机关单位不再建设跨部门、跨领域的交换共享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迁移、应用迁移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第七条 重大项目须引入项目监理机制,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八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由智慧产业公司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智慧城市建设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条 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注入资本金;

(二)政府购买服务;

(三)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智慧产业公司自筹资金;

(五)社会融资;

(六)其他来源。

第十一条 市财政根据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情况,通过石家庄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智慧产业公司注入资本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统筹安排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由智慧城市办公室根据全市智慧城市项目后期运行和维护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智慧产业公司。

第十三条 智慧产业公司可采用市场化模式筹措建设资金,用于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部门原有公共信息数据系统迁移至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的,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相应调整该部门年度信息化资金预算安排。

未经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部门自行新建或改扩建的信息化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五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经过绩效评价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符合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原则上依托石家庄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本级智慧城市分平台,充分利用市级平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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